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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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9558.89元及逾期利息220893.08元(按年利率10.8%自2019年9月4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同时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三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 二、限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共同偿付给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9000元。 如果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6429元,由原告***负担384元,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6045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6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