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代偿款20115.4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未付保费2075.04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利息335.59元(以2011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算;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律师费12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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