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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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代偿款327650.2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利息损失41026.82元(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27650.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金额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27650.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三、确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327650.26元及其利息对车架号WBAFG2106CL949455的小型宝马轿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6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