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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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675号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谭琨亮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晟昊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