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精卓光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群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群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0394元; 二、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群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990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合肥群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2元,减半收取计12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86元,由原告负担1279元,被告负担16007元。 被告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上诉状提交退款账户账号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