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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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物业费452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3.5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