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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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 合肥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9000元及其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利率的1.5倍计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惠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151元,由被告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