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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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16801.78元; 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25004.25元(截至2019年4月15日); 四、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归还租赁物自2019年10月21日至归还完毕之日期间的租金(钢管188米、按照每米每天0.01元计算租金,钢管插头455根、按照每根每天0.03元计算租金,轮扣33211.5米、按照每米每天0.025元计算租金,丝杠5880根、按照每根每天0.04元计算租金); 五、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欠付租金2127666.23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赔偿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 六、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七、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1850元; 八、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归还钢管188米、钢管插头455根、轮扣33211.5米、丝杠5880根;如不能按期如数归还,则被告须按照钢管的市场价每米10.83元(188米)、48㎜×30㎝的钢管插头的市场价每根3.2元(245根)、48㎜×50㎝的钢管插头的市场价每根4.9元(210根)、直径38㎜×高度600㎜的大丝杠的市场价每根18元(2144根)、直径28㎜×高度600㎜的小丝杠的市场价每根13元(3736根)、立杆2.4米的市场价每米23.02元(9309.6米)、立杆1.8米的市场价每米23.64元(770.4米)、立杆1.5米的市场价每米23.45元(501米)、立杆1.2米的市场价每米24.98元(750米)、立杆0.9米的市场价每米24.83元(612.9米)、立杆0.6米的市场价每米28.52元(522米)、横杆1.2米的市场价每米19.42元(6540米)、横杆0.9米的市场价每米19.55元(12499米)、横杆0.6米的市场价每米20.60元(1706.4米)向原告折价赔偿; 九、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被告***对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如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01元,由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74元,由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