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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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7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中剩余租金823533.65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823533.65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为基础,加计40%即5.39%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150万元租金的税款; 四、驳回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36元,减半收取计34018元,由原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9766元,被告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