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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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曹县齐瑞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华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 即17680万元向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营华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责任; 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20)鲁1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营华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