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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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由信用卡纠纷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案由信用卡纠纷案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合计4705.52元(包括本金3963元及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532.55元、违约金209.97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信用卡申请办理时间 2019年8月6日 信用卡类型、卡号 农行贷记卡辽通ETC信用卡6259960185793577 领用合约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持卡人信息 李左强 欠本金数额(截至日期) 3963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 透支利息标准 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透支利息金额(截至日期) 532.55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 违约金标准 对账单列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 违约金金额(截至日期) 209.97元(截至2020年12月7日) 停息停费时间 已停费未停息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予以发放并确定信用额度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故双方均应依照领用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还款,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并给付合同项下到期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李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信用卡本金3963元; 二、被告李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截止2020年12月7日欠付的利息532.55元及违约金209.97元; 三、被告李左强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左强负担。 告知内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