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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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9日拖欠贷款本金2,000,000.00元、利息146,000.00元、罚息74,487.92元;以及2021年9月10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及罚息(以拖欠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准予对设定抵押担保的被告***、***名下坐落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南侧1层1门的房屋[权利证书号为第SY00056687号/SY00056686号,土地权利证书号为伊国用(2009)032300538号;按抵押顺位行使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拖欠原告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长春朝阳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7.00元、减半收取12,099.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