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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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尾号5037的信用卡本金47,994.19元、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利息14,407.59元、费用6,657.67元;2021年5月1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及复利(以本金47,994.19元为基数,按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00元,减半收取7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