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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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富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富磊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