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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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信用卡(卡号为6227××××9810)项下本金23400元、利息2691.67元、分期手续费2519元、违约金405.33元,合计29016元(暂算至2021年2月13日),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总计不超过每年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