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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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磐安支行借款本金299856.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9773.37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