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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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常州市方亮镀膜设备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方亮镀膜设备厂货款20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72元,由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