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878622.79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472892.7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00375.38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94元,由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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