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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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166,112.27元及应当返还的工程保证金15万元、设备预定款20万元,合计为2,516,112.27元,并以此金额为本金,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166,112.27元及利息,由被告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72.00元,由被告湖南新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