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84889元(玖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并支付以9848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8元,减半收取计6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24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