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2144.21元(其中本金2095.64元、利息37.65元、罚息10.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83.6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新发生利息,以2095.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三、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 师代理费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