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2144.21元(其中本金2095.64元、利息37.65元、罚息10.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83.6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新发生利息,以2095.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三、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

师代理费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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