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心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心圩信用社偿还62×××14号桂盛信用卡欠款本金27625.09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心圩信用社支付(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截至2021年2月28日分别为16553.18元;之后再以27625.09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章程及价格表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额偿清欠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心圩信用社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心圩信用社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