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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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绥化市众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4,910元、误工费29,820元,合计44,73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30,717.13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合计43,317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元、鉴定费用4,923元,***负担574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3,839元;平安保险公司负担3,38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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