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561041.67元(截止2021年5月14日),合计2061041.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律师代理费60000.00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第一、第二判项,原告李**有权对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庞大汽贸城5号办公楼5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拍卖、变卖房款超出第一、第二判项,应返还 -7- 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不足由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偿还; 四、驳回原告李**对被告孟宪奎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4.60元,减半收取计11677.3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44.17元,由原告李**负担3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