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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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漳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0年12月25日解除; 二、漳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购房款839000元; 三、漳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在东山县房管部门办理址在漳州东山?恒大御景一区22号楼2402号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手续;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漳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