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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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261.90元及利息1,467.63元,以及截止2021年06月22日的罚息500.65元及从2021年06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收);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2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