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支付***各项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73777.76元;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陕西通汇公司负担1075.5(履行生效判决时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2265元,本院退付其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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