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资款本金34,511.25元及从2020年01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透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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