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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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9934.78元、利息610.19元、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96.47元,共计10741.44元;并以9934.78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