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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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浙莪术农业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浙莪术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付款496572.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以48930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96572.8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上述款项中的496572.83元及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在被告温州浙莪术农业专业合作社不能履行部分,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三、上述款项中的496572.83元及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在被告温州浙莪术农业专业合作社不能履行部分,由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以最高额700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9元,减半收取计4374.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394.5元,由被告温州浙莪术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