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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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俞文燕、曹嘉鼎、曹金湘、陈***因本起交通事故致曹某2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88414.05元(该款汇至开户行:中信银行苏州吴江支行;户名:曹嘉鼎;账号:62×××61)。 二、驳回原告俞文燕、曹嘉鼎、曹金湘、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6424元,由原告俞文燕、曹嘉鼎、曹金湘、陈***负担82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