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鼎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盐城鼎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9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元,财产保全费4530元,合计16350元,由原告***负担8175元,被告盐城鼎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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