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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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市永新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永新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上述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8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盐城市永新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盐城市永新水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