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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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贷款本息126878.35元,并承担罚息(从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78895.4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元,依法减半收取14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