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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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0497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负担262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81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当事人可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并告知本院。也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赔偿款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将保险赔偿金及鉴定费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兴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卡号:62×××14),如保险公司选择将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可以一并给付。

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在确认持卡人系当事人本人后予以付款。

2、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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