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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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月8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73489.54元、利息55713.84元(其中核销后产生利息2934.79元)、违约金8934.36元,合计238137.74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2元,依法减半收取24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