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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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3811.93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依法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负担534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434元。鉴定费用3306.83元,由原告***负担595.23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711.6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就其承担的费用金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