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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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16日借款本金2988963.33元,利息155924.83元,合计3144888.16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88963.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二、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大道××路××号××幢××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9元,依法减半收取159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