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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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601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660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0元,减半收取10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