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2736.42元、利息393.24元、罚息5139.66元,合计18269.32元,并承担从2021年7月6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