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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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意可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意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盐城意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架空置损失4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被告盐城意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