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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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赔偿原告凌云县永健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6573.43元;

二、驳回原告凌云县永健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云县永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9699.29元,由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067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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