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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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借款本金96473.61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的利息1663.28元,合计98136.89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计112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