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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