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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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返还贷款本金3672.27元及截止2021年1月1日的利息293.19元、违约金1409.57元,并支付该贷款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五计算)、违约金(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收费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