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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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济南义康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 二、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19日利息531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09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负担70605元,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6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13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