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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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 泰州市东方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46258.33元(截止2021年7月6日)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港区房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和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市东方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73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703元,被告泰州市东方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031元(原告已垫付,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