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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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877.28元、利息10584.34元(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并支付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已在庭前交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无需继续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