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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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00元及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费(该利息、滞纳费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450元; 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人***、***提供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载明的顺位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