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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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61193.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苏M×××××、发动机号为EB69--89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措施,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